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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发生错误的报告,原报告是否需要回收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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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实验室发出去的报告,发现报告有错误,需要对报告进行修改。修改报告需要请示领导签字,但是领导表示,要把原来发出去的报告收回回来才能发新报告。这种情况下,报告修改到底要不要把原来发出去的报告给收回回来呢?

【答案】:

首先需明确的是,不管是CNAS还是CMA在对报告修订的时候都没有明确表示,需要收回原来的报告。所以实验室对报告修改不需要收回原来的报告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来看也是不能完全实现的比如说,实验室发布的是电子版的报告,根本无法收回。

一般情况下,实验室修改有错误的报告,采用的做法是:

1发布一个新的检测报告,以替代原检测报告。新报告应有新的编号并标明替代的旧报告号;

2“报告的更改或补充的通知”的形式通知客户(尤其是:采用电子传输时),应统一编制这种文件格式。

通常情况下,第一种方式使用更普遍。

【依据一】:

CNAS-CL01条款7.8.8 修改报告要求

7.8.8.1 当更改、修订或重新发布已发出的报告时,应在报告中清晰标识修改的信息,适当时标注修改的原因。

7.8.8.2 修改已发出的报告时,应仅以追加文件或数据传送的形式,并包含以下声明:“对序列号为……(或其他标识)报告的修改”,或其他等效文字。这类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

7.8.8.3 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报告时,应予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报告。

【依据二】:

RB/T 214条款4.5.26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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